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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場化交易是一個供需平衡的系統,由于電力市場特殊性質存在兩大平衡,一個是發(fā)用電平衡,一個是發(fā)用電合約量平衡。在完美的偏差控制下,發(fā)用電與發(fā)用電合約各自之間的差值應當接近于零。

(圖)發(fā)用電與合約平衡示意圖
發(fā)用平衡是由于電力目前無法大量高效儲存的特性造成的特點,每一時刻的用電量和發(fā)電量在排除線損后,理論上應該是相等的;而合約量平衡更好理解,雙方簽訂一份合約,那么兩邊的合約量肯定是相等的。
由于在中長期交易中,發(fā)用電在結算時,電量是由抄表周期決定的,如果雙方結算周期相同,比如都是26號,那么由于發(fā)用電實時平衡的物理特性,其結算的電量也是平衡的,那么雙方的偏差電量也是相同的。如圖2示例,雙方都結算100億度電,在交易98億度電后,偏差都為2億度:

(圖2)發(fā)用電結算平衡示意圖
目前由于抄表周期的時間錯位,就會導致了本身應當在物理上平衡的發(fā)用電,在結算時不平衡。比如下面這種較為極端的情況,如下表:

用電持續(xù)上漲,發(fā)電由于物理特性實時保持平衡,由于結算周期不同,當結算時,若用電側結算周期是從第零周到第三周的四周電量,則共計90億度;發(fā)電側結算周期是從第一周到第四周的電量,則共計100億度。那么同樣交易98億度電量時,雙方產生的偏差就會不相同,如圖3示例:

(圖3)發(fā)用電結算不平衡示意圖
在四川,傳統的抄表結算日發(fā)電側為每月26日,用電側因多種因素導致各不相同,早的有4、5號抄表的,晚的有20多號,這就造成了不論偏差控制的多么好,合約量都無法完全等于結算的發(fā)用電量。但這種影響在雙方抄表周期時間跨度相同的情況下,由于發(fā)/用電量短期一般不會出現劇烈變化,在現有偏差緩沖范圍內,所造成的電量不平衡帶來的影響不大。2021年,按照最新《四川電力中長期交易規(guī)則》(川監(jiān)能市場【2021】11號文)第一百一十七條“所有市場主體抄表例日應保持一致”的要求,四川電網將于于7月~9月對用電側調整和統一抄表例日。因此,在抄表周期時間跨度出現明顯變化的情況下,結算電量的差別可能會出現從量變到質變的影響。
為了更好的理解,我們再來看一個例子:
假設每個月都是30天;
假設市場上只有1家電力用戶和1家發(fā)電企業(yè);
假設電力用戶抄表周期都在每月20號,發(fā)電企業(yè)抄表周期都在每月30號;
假設電力用戶和發(fā)電企業(yè)都十分穩(wěn)定,每日發(fā)用電都是100兆瓦時;
在7月,電力用戶的抄表周期將調整為30號抄表。
我們可以通過下圖直觀的感受實際發(fā)用結算量的差別(紅色系代表用電側、綠色系代表發(fā)電側):

抄表例日調整前:在6月抄表周期沒有調整前,雖然發(fā)電和用電的抄表周期不同,但是每日的用量相同,所以即便周期有所錯位,總量差別并不大。每日發(fā)/用電100兆瓦時,結算周期都是30天,那么發(fā)用兩側每月各自結算的電量都是3000兆瓦時,所以當發(fā)電側或用電側一方控制到零偏差的情況下,即賣出/購入3000兆瓦時合約,雙方偏差都為零(當然在實際運行中,如圖2示例,還是會出現較小的偏差不同的問題);
抄表例日調整后:假設在8月抄表周期調整完成后,由發(fā)用兩側抄表周期得到統一,結算電量和物理發(fā)用電量對等,結算電量不存在偏差,在一方控制到零偏差的情況下,另一方就不會出現偏差風險;
潛在的風險:調整抄表周期的7月上,由于用電側結算周期延長,結算電量的差別會從量變上升到質變。對于用電側來說,由于抄表周期調整,7月結算周期多出了10天,那么用電側在7月將會結算40天的電量,即共計4000兆瓦時電量,但發(fā)電側抄表周期沒有變化,7月結算上網電量時還是按照30天每日發(fā)電量100兆瓦時共計3000兆瓦時結算,結算電量就存在1000兆瓦時的差別。在物理層面上,每天發(fā)用100兆瓦時不變,依然平衡,但在結算時卻產生了嚴重的不平衡。
若用電側根據自身購買合約,保證自身不被偏差結算,而發(fā)電側由于豐水期來水較好,期望多發(fā)電從而在市場上全部滿足用電合約需求的話,相當于發(fā)電側持有4000兆瓦時的合約,但調度根據物理發(fā)用平衡,只能在30天的結算周期內調度3000兆瓦時的上網電量,最終帶來的結果就是發(fā)電側只能結算3000兆瓦時電量,從而產生大量欠發(fā)考核費用;同樣,若發(fā)電側保證自身不被偏差考核,只賣出3000兆瓦時合約,那么在結算時,用電側必然會存在1000兆瓦時的高價超用偏差結算。發(fā)用雙方至少有一方會受到不可避免的利損。而且,由于這種電量的不對稱性,也將會對原先調度根據合約量下達上網電量指標的模式有一定沖擊。抄表周期帶來的用電側的增量電量并不是實際用電量的增加,而是結算時偏差導致的增量,所以電廠市場外電量結算平衡時,市場內結算電量必然出現偏差。當然現實中抄表周期的調整將會延續(xù)3個月,不會如上述示例中在某一個月暴增太多,但是這三個月結算電量的不平衡和偏差之間的影響,需要市場主體予以高度關注。從長遠來看,“所有市場主體抄表例日應保持一致”能解決現行中長期交易發(fā)用電量結算不平衡的的問題,同時還能降低發(fā)用兩側主體偏差考核的風險。而從推進現貨交易的角度,抄表周期的統一是扎實、深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必要之舉,只有真正實現購售、結算日同期,才能更加順利的推進現貨交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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